定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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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发[2006]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5]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通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2007年起,在全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动员全县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2006年11月30日前确保完成参合农民筹资任务,2007年1月1日起确保全县正常运行。
三、基本原则
(一)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组织引导,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农业等有关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全社会支持。
(三)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参合农民受益面。
(四)以县为单位统筹。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实现可持续运行。
(六)分段计算、按比例补偿。
(七)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
四、参合对象与参合程序
(一)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本县农村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
(二)参合程序: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乡镇合医办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农户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管理中心”)签订参合协议书;同时,开具收款收据、做好参合农户的登记造册,发给参合农户《定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要确保票、证、册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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