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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测意见

作者:合肥友好医院  文章来源:  点击数:530  更新时间: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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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卫生部10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疾控局分别就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网瘾诊断标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情况以及网上所谓的“我国1.6亿的精神障碍”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10月10日在卫生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本文关键字:卫生部 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测

        卫生部10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疾控局分别就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网瘾诊断标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情况以及网上所谓的“我国1.6亿的精神障碍”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10月10日在卫生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邓海华表示,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邓海华表示,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邓海华表示,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 (本文来源: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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